根据《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要求,现曝光2026年第二季度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案例一 内蒙古君尚奥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
2026年1月15日,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在对内蒙古君尚奥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配电室内一处配电柜缺少安全警示标志。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对内蒙古君尚奥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新巴尔虎右旗西乌日图庆升煤矿安全生产类违法
2026年3月12日至13日,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对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新巴尔虎右旗西乌日图庆升煤矿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煤矿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庆升煤矿土岩剥离工程施工合同》,将夹层煤的分采、分剥、分装、分存外包给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七)项“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十七)有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的”的规定;违反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认定露天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的通知》(矿安〔2023〕125号)第六条“将采煤工程作为独立工程发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将剥离工程发包给2家以上单位或者个人的”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明确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新巴尔虎右旗西乌日图庆升煤矿作出责令停产整顿1日,并处人民币柒拾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杨某某作出人民币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陈巴尔虎天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违法行为案
2026年3月20日,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对陈巴尔虎天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井下400中段平面图标注西盘区8-1#采场(采空区)正在充填,但实际现场该采场已充填完毕,图纸标注现状与实际情况不符。该问题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1.10条“地下矿山应保存平面系统图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部分第四项“5.采空区和废弃井巷的位置、处理方式、现状,以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与实际不符”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陈巴尔虎天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人民币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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