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7日至28日,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对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煤矿(以下简称第三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227204运输顺槽带式输送机仅在机头机尾处安装防跑偏保护装置,现场试验时均无法在输送带超出托辊端部边缘20mm时终止带式输送机运行。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八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026年1月27日至2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执法七处对第三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显示,2025年10月20日8时30分至9时02分、9时29分至9时34分,向227204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供风的主备局部通风机均停机,风筒状态传感器显示有风,风电闭锁失效。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八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执法七处、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第三煤矿作出责令停产整顿2日(2026年3月28日8时00分-2026年3月30日8时00分)、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4号)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
呼伦贝尔市矿山安全监管局
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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