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要求,现曝光2026年第一季度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案例一 呼伦贝尔市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伊敏河东矿区第一煤矿安全生产类违法
2025年11月4日,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七处对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伊敏河东矿区第一煤矿进行举报核查时发现:2025年8月26日至30日116308胶带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超定员组织生产作业(8月26日16点班34人,8月27日16点班46人,8月28日16点班39人,8月29日16点班23人,8月30日16点班35人)。该矿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属于灾害严重矿井。该问题不符合《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第六条“井工掘进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应符合以下规定:灾害严重矿井综掘工作面≤18人”的规定。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六)项“‘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六)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明确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呼伦贝尔市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伊敏河东矿区第一煤矿作出责令停产整顿1日,并处人民币壹佰捌拾伍万元整(1850000.00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李某某作出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海拉尔区正祥烟花爆竹经销店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2026年1月6日,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执法检查时发现,海拉尔区正祥烟花爆竹经销店存在违法行为,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面积为44.65㎡,但该店在许可证载明场所范围以外的北侧贴邻建筑100㎡区域存放烟花爆竹200箱,且店面存放的烟花爆竹总量达330箱,超过许可证核定储量190箱,超出比例超过50%。
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规定,鉴于该经销店曾于2025年2月13日因超量超范围经营行为被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在2026年1月6日执法检查中仍存在同类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对海拉尔区正祥烟花爆竹经销店作出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呼伦贝尔威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劳动防护用品过期)类违法
2026年1月26日,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对呼伦贝尔威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微型消防站内存放的安全帽过期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对呼伦贝尔威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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