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现曝光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1.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寰翔气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
2025年9月20日,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对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寰翔气体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9月8日动火作业票作业前无气体分析,安全措施辨识不全,辨识确认人、监护人未签字,动火作业审批人未进行签字确认,未有效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以及本公司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对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寰翔气体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寰翔气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于某某作出人民币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内蒙古众安工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类违法
2025年8月20日,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对内蒙古众安工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承担的内蒙古呼伦贝尔额尔古纳经营部黑山头加油站安全现状评价工作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未到项目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的规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的规定。对内蒙古众安工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此项违法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灵东煤矿井下现场安全生产类违法
2025年9月3日至4日,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灵东煤矿检查时,发现该煤矿212303上综放工作面二部胶带机集控箱内私自接设保护“连锁”控制按钮,导致胶带机集控、手控模式运行时,防打滑保护装置失效,不符合《煤矿用带式输送机保护装置技术条件》(MT 872-2000)4.5.1“当带式输送机在10s内均在(50%-70%)V0(V0为额定带速)范围内,或输送带速度小于等于50%V0时,或输送带速度大于等于110%V0时,打滑保护装置应报警,同时终止带式输送机运行”的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对煤矿作出人民币5万元罚款、责令停产整顿1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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