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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季度安全生产典型案例曝光

发布时间:2025-10-22 16:29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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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现曝光第三季度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1.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灵泉煤矿安全管理类违法

2025年7月11日至12日,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对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灵泉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副矿长带班下井期间定位标识卡与本人分离,交由他人携带,且未如实填写带班下井记录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对采煤、掘进、通风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第十一条第二款“煤矿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对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灵泉煤矿作出人民币2.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煤矿主要负责人、生产副矿长分别作出人民币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代为携带定位识别卡的3名人员分别作出人民币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山东昱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

2025年6月17日,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山东昱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运输工陈某厂矿级培训未如实记录培训信息及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支护工潘某某、通风工于某未进行复训上岗作业等违法行为。

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规定,对山东昱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二项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对山东昱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合计对山东昱枫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呼伦贝尔晟通糖业科技有限公司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2025年8月12日,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对呼伦贝尔晟通糖业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成品糖中转库人员存在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装备进行高处装卸作业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规定,对呼伦贝尔晟通糖业科技有限公司给予警告,作出人民币1.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他有关人员给予警告,作出人民币3000的行政处罚。

4.满洲里远东气体有限公司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

2025年7月18日,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在满洲里远东气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将卸车泵房压缩机前2个气液分离罐顶安全阀摘除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五条:“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判定为重大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规定,对满洲里远东气体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使用该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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