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现曝光第二季度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案例一 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灵露煤矿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2025年3月2日至4日,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对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灵露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四片下巷80无极绳尾部越位传感器固定不牢,不能起到越位停车保护作用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对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灵露煤矿作出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呼伦贝尔蒙西煤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2025年1月19日至21日,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对呼伦贝尔蒙西煤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2024年未对在用跑车防护装置进行检验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呼伦贝尔蒙西煤业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煤矿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2025年5月20日至22日,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对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煤矿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2025年4月22日零点班,矿井正常作业,安检员(兼瓦检员)李秀林0:53进入440车场开始瓦检工作,查看工业视频回放记录,沿线1个瓦检点未进行检测操作,直接填写记录,为瓦斯假检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建设,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二)瓦斯超限作业的”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明确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煤矿作出处责令停产整顿并人民币1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6.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类违法
2025年4月2日,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呼伦贝尔山金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领导带班下井记录填写不规范(如:安全生产状态一直未记录、3月28日接班人员未签字)。
上述行为违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矿山企业领导应当认真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并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等”的规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对浙江天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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