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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清单

发布时间:2024-11-29 16:42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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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免予处罚的情形

法律依据

配套监管

措施

1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已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但有1名新增特种作业人员已经取证,但未及时建立档案,时间不超过3日,属首次被发现,能当场改正。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谈话提醒、整改回访督促等

2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人数20人以下,未按规定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时间不超过20天,属首次被发现。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谈话提醒、整改回访督促等

3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

已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但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有1次,属首次被发现。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附件4)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的监督抽查。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谈话提醒、整改回访督促等

 

 

 

 

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从轻处罚的情形

法律依据

配套监管

措施

1

生产经营单位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

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有证据证明开展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但未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除外),属于首次被发现,且责令改正后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谈话提醒,从轻处罚,整改回访督促。

2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了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员工上岗前经过了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首次发现因判分错误导致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且严格按照标准判分后,分数仍够及格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谈话提醒,从轻处罚,整改回访督促。

3

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注引用错误,但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1.首次发现;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 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注引用错误违法行为,但未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且违法行为机构能在限期内整改的情形。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1号令)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款 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1号令)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款 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从轻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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