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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26 17:27 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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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执法支队:

为进一步激励行政执法人员担当作为、积极履职,营造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制度(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执法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规依纪依法实施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保障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有效防范执法风险,充分调动和保护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规范容错纠错的程序和要求,更好的执法为民,促进执法质效提升和营商环境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

本制度所称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原则。要树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提高执法的公信力。

第四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法定职责、岗位职责和职业要求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没有法律规定、政策要求、职业要求,或因为客观因素、难以预见预料的因素造成一定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并及时纠正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

第二章 履职尽责

第五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定职责、法定程序严格履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职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得玩忽职守、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六条  各执法科室应当全面落实本部门权责清单,严格按照清单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

第七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工作中,应当依法调查取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经过严格的案件审查,依法作出适当的执法决定。

第八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落实行政裁量基准、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公示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方式、时限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

第九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履职尽责:

(一)已经按照法定职责、法定程序、岗位职责,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二)因行政相对人隐瞒、伪造、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致使作出错误执法决定,或者逃避案件调查致使行政执法行为不能及时作出的;

(三)因当事人擅自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

(四)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五)因其他有关部门错误或者不当行政行为,导致作出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六)因标准缺失或者现有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不能发现存在问题,导致违法违规问题无法定性的;

(七)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和责令改正,在整改期间不执行整改要求导致发生事故的;

(八)违法行为已被依法调查和责令改正,在按法律程序办理或者移送过程中发生事故的;

(九)其他履职尽责依法不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章 容错纠错

第十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因行政执法依据不明确或者对有关事实和依据的理解认识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出现偏差的,但故意违法的除外;

(二)因行政相对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作出错误行政执法决定,且已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的;

(三)依据检验、检测、鉴定、评价报告或者专家评审意见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且已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的;

(四)行政相对人未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在其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前,应急管理部门未接到投诉举报或者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发现的,但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除外;

(五)按照批准、备案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以及有关专项执法工作方案等检查计划已经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虽尚未进行监督检查,但未超过法定或者规定时限,行政相对人违法的;

(六)因出现新的证据致使原认定事实、案件性质发生变化,或者因标准缺失、科学技术、监管手段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未能发现存在问题、无法定性的,但行政执法人员故意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七)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已经依法立案查处、责令改正、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违法启用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或者仍违法生产经营的;

(八)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九)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难以克服的因素,导致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十)不当执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一)能够主动、及时报告过错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损失、阻止危害后果发生或者挽回、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在调查核实过程中,能够配合调查核实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行政执法过错情况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问题,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  容错纠错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客观公正地评价。在推进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改革创新中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试探性实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免予或者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但是,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法定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后果的,不予容错。

第十四条  启动和进行容错免责认定工作由市应急管理局党委统一领导,具体结合主观、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及时作出认定结论。对该容的大胆容错,对不该容的坚决不容。个人也可以直接向单位提出容错认定申请。单位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作出容错与否的认定结论。容错决定作出后,应当于7日内告知相关单位及当事人,一般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经研究决定,对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予以容错的,不作为执法错误认定。

第十六条  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在问责机构作出容错免责决定的同时,应当及时启动纠错程序。

第十七条  执法监督科室应向尽职免责、容错免责对象说明纠错事由,明确纠错事项,提出纠错要求或者建议,责成限期纠正问题、改进工作。同时,要督促指导相关行政执法监管科室或者个人认真分析原因、深刻汲取教训,完善制度、健全机制,防止类似错误再次发生。纠错对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纠错整改,因特殊情况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可以申请适当延长整改期限。

第十八条  执法监督科室应当采取适当方式,跟踪了解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对同一类问题频繁出现或者同一领域集中出现的易错情形,应当针对性研究分析,找出易错风险点和问题症结并警示提醒,防止类似错误和问题重复发生。

第十九条  正确对待信访举报,对信访举报中经查不属实、查无实据或者经认定予以容错免责的情形,属实名举报的,按规定向举报人反馈结果;属匿名举报的,在一定范围内说明情况。对经查受到恶意中伤、诬告陷害以及被恶意炒作和诽谤的执法人员,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为其澄清和正名,消除负面影响,维护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声誉。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                    202411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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